碩士在職專班在學規定

第一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2至4年,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2年。休學時間以2年為限。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應於次年10月31日之前選定指導教授,除非有充份理由並取得原指導教授簽證,不得輕易更換指導教授。指導教授須為本所任教的專任教師,如因論文研究方向有找其他教師為指導教授之必要,則仍以在本所任教的兼任教師為原則,但須另請正在本所任教的專任教師共同指導。研究生於請定指導教授後,需經該指導教授指導滿3學期方得畢業。

第三條 上課以週一至週五晚上及週六上、下午為原則,暑期得安排選修課程至國外參訪。除此之外,不定期邀請學者、專家來校演講。各類考試之舉行悉以教務處行事曆訂定之時間為準,學校行事曆請上教務處網頁參閱。

第四條 每學期至多修習12學分,並至少選修一科。畢業學分數最低36學分(不包括論文4學分,相同科目代號之課程僅計算一次學分數);其中必修9學分,選修18學分。必修學分含研究方法(3學分),企業倫理(2學分)、組織與團隊形成(1學分)、領導與團隊(3學分);選修學分可為本所開設之選修課程或商管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之專業課程(至多6學分)。以上必、選修學分須包含本所開設之課程至少27學分。

第五條 學分抵免:入學前曾於本系碩士學分班修習之學分最多抵免12學分,他校或他系之學分最多抵免6學分。總抵免最多不得超過12學分。

第六條 本系研究生畢業前須通過論文(或技術報告)系內初試與正式口試,並由指導教授確定學位取得形式(論文或技術報告)必(選)修科目須通過並取得規定學分後始可參加系內初試,系內初試於每學期正式上課日後三週內舉行,時間另行公佈。通過系內初試,方能參加學位論文口試。初試委員於系內初試時將決定該研究生是否可以提出論文(或技術報告)參與學位論文口試。系內初試成績除A等級之外,其餘成績皆需依據口試委員建議進行論文修改,並在公告的時間內繳回經所有口委簽名之[複試審核書],逾期繳回則視為成績作廢,不得申請當學期之學位論文口試;系內初試與學位考試時,研究生皆須提出論文(或技術報告)乙篇(發表用)與乙冊,否則不得參與考試。本所所有專任教師,為系內初試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所內初試及學位論文口試當天,研究生若於表定間內遲到,由口試委員共同決議是否給予口試或給予補考;若無故未到,則視為缺考,當學期並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條 論文(或技術報告)之學位論文口試委員以3人組成,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技術報告學位口試委員得加入實務型教師。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口試委員會認可後,報請教務處核定舉行口試。指導教授若二人以上者僅可推舉一人參加口試,且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八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依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