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在學規定

  1. 新生入學後應於10月31日之前選定指導教授,除非有充份理由並取得原指導教授簽證,不得輕易更換指導教授。指導教授須為本所任教的專任教師,如因論文研究方向有找其他教師為指導教授之必要,則仍以在本所任教的兼任教師為原則,但須另請正在本所任教的專任教師共同指導。研究生於確定某指導教授後,需經該指導教授指導滿四學期方得畢業。
  2. 上課以日間為原則。各類考試之舉行悉以教務處行事曆訂定之時間為準。
  3. 畢業學分數最低39學分(論文學分另計),其中必修10學分,選修29學分(可選修商管兩院碩士班所開設之必修或選修課程,最多以4學分為限)。。
  4. 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最多15學分,最少修一科。
  5. 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研究生始可跨校或跨所選課。
  6. 研究生除上課外,每週至少半天應駐校研讀。
  7. 研究生畢業前須通過所內初試與學位論文口試。必選科目須選修及通過後始可參加所內初試,所內初試於每學期正式上課日後舉行,時間另行公佈。通過所內初試,方能參加學位論文口試。初試委員於所內初試時將決定該研究生是否可以提出論文參與學位論文口試。所內初試與學位論文口試時,研究生皆須提出論文乙篇(發表用)與乙冊,否則不得參與考試。本所所有專任教師,為所內初試委員會之當然委員。逾期繳交所內初試論文,則不可參加所內初試;所內初試成績除A等級之外,其餘成績皆需依據口試委員建議進行論文修改,並在公告的時間內繳回經所有口委簽名之[複試審核書],逾期繳回則視為成績作廢,不得申請當學期之學位論文口試。
    所內初試及學位論文口試當天,研究生若於表定間內遲到,由口試委員共同決議是否給予口試或給予補考;若無故未到,則視為缺考,當學期並不得再次申請。
  8. 學位論文口試之口試委員以3人組成,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口試委員會認可後,報請教務處核定舉行口試。指導教授若二人以上者僅可推舉一人參加口試,且不得擔任召集人。
  9.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二年。休學期間以二年為限。
  10.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依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